易游娱乐 易游体育 YY易游

市二中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五批)易游娱乐城- YY易游体育官方网站- 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6-01-08 07:09:28  浏览:

  易游体育,易游体育官网,易游体育平台,YY易游,YY易游体育官网,易游体育网址,易游体育入口,易游体育注册,易游体育下载,易游体育app,易游体育app下载,易游app,易游官方网站,易游娱乐

市二中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五批)易游娱乐城- YY易游体育官方网站- 易游体育APP

  为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走深走实,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推辖区两级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五批)。

  李某与唐某系邻居,因李某认为唐某排水行为导致自家菜地受损,便堵住排水渠致使唐某家排水不畅,唐某与李某在家门口发生口角后,李某动手击打、拖拽唐某导致唐某受伤。后经鉴定,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两家比邻而居多年,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经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检察院、乡镇综治中心以及人大代表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走访现场,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小组到现场走访后发现,唐某家门前的排水渠因年久失修出现部分垮塌、堵塞,污水最终流经李某家的农田,在排水较多的情况下有可能对农田中的农作物产生影响。唐某认为,排水渠系多年前修建,其是正常排水,出现排水问题也是地势落差的原因,与自己无关;现因李某的行为导致唐某受伤,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唐某通过排水渠排放洗菜、拖地的污水影响了农作物生长,唐某也辱骂了自己,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其不是故意伤害唐某,应当减轻李某的责任。调解小组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唐某排水行为是否正当;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是多方联动,逐步化解纠纷。为更好化解纠纷,调解小组到李某与唐某的家门口开展现场调解工作。指导法官依据民法典相邻关系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李某应当为唐某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唐某在排水时也不得损害李某权利。检察官就故意伤害赔偿问题指出,虽然唐某与李某在处理纠纷时互相谩骂,但李某动手打人行为明显激化矛盾,并在拖拽过程中导致唐某受伤,对于侵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作用,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通过“拉家常”的方式积极引导李某自愿赔偿唐某损失,争取获得谅解。人大代表则对唐某及家人进行安抚,同时建议唐某积极解决排水问题,防止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在调解小组情、理、法的共同推动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调后回访,确保履行到位。在达成协议后,调解小组再次到现场进行回访,了解到李某按照协议已经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唐某修缮后的排水渠已经能够充分满足日常生活排水,未再出现影响李某权利的情况,双方也未因排水再次发生争吵。在李某全部履行协议并获得唐某谅解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当场赔礼道歉,赔偿唐某7万元;唐某谅解李某,并重新修缮排水渠;李某获得谅解后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0条、第296条、第1165条、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第1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6条

  本案系邻里摩擦处理不当所衍生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民事、刑事交织的特点。调解小组在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后,坚持刑事、民事纠纷一体化解的思路,由指导法官、检察官分别就相邻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讲清法理;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则以“拉家常”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赔偿,争取谅解;人大代表则从积极解决问题维护邻里和谐角度讲通情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并在调后做好回访工作,确保当事人矛盾实质化解。本案的处理,既高效解决刑事赔偿问题,又一并化解引发刑事问题的相邻纠纷,维护邻里关系和谐稳定,为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有益参考。

  刘某与谭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后双方生育女儿谭某乙。因谭某甲长期在外务工,刘某独自在家抚育小孩,双方缺少沟通感情渐漠并开始分居。此后,双方在子女抚养、房屋分割及补偿费用等方面未协商一致,刘某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与谭某甲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

  法院收案后,考虑到纠纷涉及经济处于弱势的留守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法院“妇女微家”阵地,联络区妇联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一道开展先行调解:

  一是背对背调解,明确基础事实。妇联调解员分别与刘某与谭某甲交谈了解到,二人因谭某甲长期在外务工长期分居,确已感情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二人都想争取女儿抚养权。而谭某乙刚上初中,日常同刘某及谭某甲父母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为一套安置房(刘某与谭某甲、谭某甲的父母、谭某乙共有)、一辆车,谭某甲的职业为外地酒店厨师,刘某在离家较近的超市做售货员。刘某认为谭某甲长期在外,没有时间精力抚养孩子,且女儿正值青春期,需要更多关爱和沟通。谭某甲表示其父母可以照顾孩子,且其经济能力更强,离婚后刘某无固定居所,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抚养方案,平衡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因纠纷双方对谭某乙的抚养意愿都十分强烈,考虑到谭某乙年满13周岁,具备一定判断力和自主能力,法官向双方建议从女儿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在征得刘某与谭某甲同意后,妇联调解员联系学校老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单独询问谭某乙的意见,谭某乙表示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刘某对此亦表示尊重。同时,结合刘某月收入以及个人财产实际情况,法官建议谭某甲放下二人夫妻矛盾心结,更多地担当起父亲责任,谭某甲也表示理解,不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刘某知晓后,认为亦应当承担母亲责任,向调解员表示愿意在后续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中,用补偿费用替代抚养费,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见。

  三是合理分割财产,解决弱势妇女后顾之忧。就分割财产及是否支付经济帮助金问题,刘某认为其常年在家照顾老人小孩,虽然收入不高,但对家庭做了较多贡献,应当多分财产,谭某甲认为房屋系对全部家庭成员的安置,属于家庭共有,且双方都在为家庭付出。针对分歧点,调解员重点与谭某甲沟通,从刘某照顾老人、小孩的角度,引导谭某甲认可家务劳动价值及共有份额,最终同意补偿刘某10万元,刘某表示认可,愿意将其中4万元作为抚养费,只要求谭某甲实际支付6万元,谭某甲当场履行,至此,双方纠纷实质化解。

  刘某与谭某甲离婚,婚生女谭某乙由谭某甲直接抚养,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万元,谭某甲补偿刘某10万元,经抵扣,由谭某甲当场一次性补偿刘某6万元。

  因外出务工而两地分居的候鸟夫妻离婚纠纷并不少见,此类纠纷中,常见的分歧便是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留守一方通常为妇女,相较于外出务工的男方,在家务劳动上体现了更多价值,反而在收入来源、财产分割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依托“妇女微家”阵地,根据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经验丰富、与妇女儿童联系密切的特点,特邀妇联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并结合纠纷个案情况,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为出发点促成双方就抚养权归属问题达成共识。同时,为积极保障留守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通过以补偿金替代抚养费的方式,让留守妇女也能充分表达自己对子女的经济保障与责任,让子女真切感受到母爱的托举和温暖。

  李某与叶某甲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叶某乙、次子叶某丙。2001年,李某与叶某甲离婚,并与叶某乙、叶某丙达成书面赡养协议,约定由叶某乙赡养叶某甲、叶某丙赡养李某。李某现年93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多年来,叶某乙以赡养协议约定为由一直未履行对李某的赡养义务。现叶某丙无收入来源且身患疾病,已无能力独自赡养李某,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与叶某丙平均分担医疗费。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分析研判认为,当事人均年事已高,纠纷背后交织着亲子关系、遗产分配、高龄老人赡养等家庭问题,直接进入审判程序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为切实保障高龄老人合法权益,在释明综治中心具有一站式化解纠纷、多部门协同调解的优势后,当事人均同意到综治中心化解纠纷。随即综治中心统筹法院、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调解小组,协同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全面调查核实,厘清纠纷根源。考虑到李某年事已高且经济困难,司法局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援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援助律师经面对面沟通,明确李某要求叶某乙支付赡养费的主要理由:1.叶某乙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2.叶某丙因年事已高、无收入以及患病,已无能力负担李某与自身的医疗费与生活费。同时,指导法官联合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沟通、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到叶某乙不愿赡养李某的主要原因:1.根据赡养协议约定,叶某乙无需赡养李某;2.李某已立下书面遗嘱,全部遗产由叶某丙一人继承,此事有邻里作证;3.叶某甲与叶某乙均患病,叶某乙需要承担二人的医疗费与生活费,无能力再支付李某赡养费。找到上述矛盾根源后,调解小组迅速梳理出争议焦点为:叶某乙能否因赡养协议约定、遗产分配不均、家庭经济困难而免除赡养义务。

  二是分层释法说理,缓和对立情绪。调解小组主动邀请叶某丙、叶某乙的女儿叶某丁参与调解,共同前往家事调解室化解纠纷。针对双方症结,一方面,指导法官向叶某乙、叶某丁释明:赡养协议虽然经过双方同意,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子女不能通过协议免除。遗产分配不均、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可以作为调整赡养费标准的考量因素,但也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故叶某乙仍需要对李某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调解员聚焦情感疏导,背对背引导李某与叶某乙回溯养育历程,将心比心理解彼此处境,逐步缓和对立情绪,逐渐强化叶某乙的赡养意愿。

  三是精准制定方案,高效促成协议。在双方情绪缓和后,叶某丁主动提出,叶某乙经济能力不足,愿意代为履行。调解小组抓准时机,综合各方家庭情况与经济条件,适时提出“适度调整赡养费标准,支持孙子女代为履行”的方案。一方面,援助律师从法律层面向李某细致阐释“子女的负担能力是确定赡养费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叶某乙、叶某丙因病致困的实际情况,说明在保障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依法适度调整赡费养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保障各方权益。另一方面,指导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对叶某丁代为履行的意愿予以回应: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系子女无赡养能力,从减轻家庭负担、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积极支持叶某丁代为履行。经过多轮沟通,李某同意赡养费调整为每月500元,由叶某丁代为履行。

  叶某乙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500元并与叶某丙平均分担医疗费,上述费用由叶某丁代为履行(叶某丁已当场支付2025年赡养费)。

  本案系高龄赡养义务人因赡养协议约定、遗产分配不均、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履行赡养义务引起的家事纠纷,具有情法交织、矛盾根源复杂的特点,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高龄老人晚年幸福生活与家庭和谐稳定。本案中,综治中心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与协调联动的优势,统筹法院、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小组,按照“援助律师答疑,指导法官释法,调解员融情”的模式,协同开展解纷工作。经面对面沟通、上门询问邻里,调解小组迅速锁定纠纷根源,以释法明理明确底线,以情感疏导软化对立,综合双方家庭情况与经济条件,适时提出“适度调整赡养费标准,支持孙子女代为履行”的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了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赡养义务人的实际困难,更弘扬了尊老敬老、互谅互让的优良家风。

  2015年,刘某承包经营某社区八组的田土267.00亩用于油茶种植,经营期限至2027年。2019年,因修建某市级重点水利工程,对某社区八组的157.49亩田土进行了征收,并按规定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889,928元支付至某社区代管账户。刘某认为被征收的田土均位于自己承包范围内,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应由其全部享有。某社区八组认为仅48.49亩被征收田土位于其承包范围,该部分补偿款可由刘某享有,未在其承包范围内的109亩田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应由某社区八组村民集体享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社区、某社区八组向其分配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1,889,928元。

  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发现本案涉及范围广、人数多、矛盾较为突出,处理结果事关刘某和某社区八组50户187名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及重点民生水利工程的后期建设。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法院将纠纷委托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并联合当地水利局、区林业局、区规资局、街道办事处组成调解小组,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寻源疏堵,实地走访破僵局。调解员通过初步沟通发现,刘某坚称村社恶意侵占补偿款,而村民则认定刘某提起恶意诉讼,双方难以理性对话。为破解沟通僵局,调解小组深入某社区及八组,通过实地查看被征收土地现状,上门倾听各方诉求,详细了解矛盾产生的根源。调解小组查明,双方之所以对承包范围发生争议,一方面是刘某在得知田土被征收后,未再对承包田土妥善经营管理,致使所租赁的田土荒废、界限不清;另一方面,因水利工程建设,涉案田土地形地貌发生了重大变化,时隔多年已难以确定争议田土是否位于刘某承包范围内。调解小组向双方说明调查情况,指出争议产生的客观性和非恶意性,明确争议焦点为刘某承包地被征收范围。在调解小组的引导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愿意由调解小组组织测量。

  二是数据赋能,专业勘验定界限。为最大程度查清各方承包界限,调解小组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由区水利局根据征收资料,提供争议田土征地矢量数据;区林业局依照林地矢量范围线,现场对征收田土数据进行确认;区规资局利用卫星地图、规划图与现存田土面貌现场进行实地对比勘验,并对争议田土面积出具专业勘察报告;街道办事处全程进行协调配合,最终形成了相对准确的结论数据。调解小组将相关数据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展示说明,双方对位于刘某承包范围内的大部门征收田土面积形成初步共识,双方争议面积缩小至17.26亩。

  三是援引典故,以德化人促共识。在数据勘验将争议范围大幅压缩后,调解工作的重心从事实认定转向促进共识。指导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四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前往某社区八组进行现场调解。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法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释明双方仍有争议部分若不能达成共识,按照举证责任可能的裁判结果,让双方做法律上的明白人。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巧妙引用“六尺巷”典故,以古喻今,引导矛盾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多考虑对方的难处和多年合作的情谊,“有理让三分”,向双方传递互谅互助、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激活双方“让”的文化基因。最终,争议各方均同意效仿古人“各让三尺”的做法,平均享有17.26亩的争议面积。某社区八组村民亦现场对确定的分配方案及金额进行了民主表决并全体通过,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争议补偿款由刘某分得660000元、某社区八组分得122992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

  本案系因承包地界限不清引发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土地长期荒废、地形地貌改变、双方均难以举证的情形下,若径行裁判,不仅无助于实质化解矛盾,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法院在受理后,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依托“法院+N”多元协同解纷机制,引导各方通过调解寻求最优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以“寻源疏堵”为先导,通过实地走访厘清争议根源,有效缓和对立情绪;以“数据赋能”为支撑,依托多部门专业勘验精准确定争议范围,将矛盾焦点从109亩压缩至17.26亩;最终,在指导法官充分释法明理,讲清楚利弊关系的基础上,调解员以“援引典故”为关键,借“六尺巷”故事唤醒当事人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引导双方以“各让三尺”的智慧达成共识。该调解模式融合调查走访、专业勘验与文化智慧的“调解组合拳”,实现了从“争地”到“让地”、从“对立”到“和谐”的根本转变,体现了传统文化在现代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价值、彰显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现实意义,其构建的‘查事实—定范围—促和解’的递进式调解路径,为类似界限不清、事实难辨的土地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解纷范式。

  2023年以来,某小区300余名业主以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对其承诺免交三年物业费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逾期交费的违约金。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开发商被申请破产,房屋延迟交房,小区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积怨深、矛盾十分尖锐。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将案件委托至物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一是精准把脉,明晰案情定焦点。物业调解委员会接收案件后,调解员迅速展开工作,积极联系物业公司、业主与开发商,经多方了解发现该小区涉及免三年物业费业主共500余户,一开始开发商陆续将其中200余户的物业费资金支付给了物业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未向物业公司支付余下300户物业费款项。物业公司不认可剩余300余户业主免交三年物业费的请求,其表示若300多户业主均不交纳物业费,也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而业主坚持认为购房时开发商作出的免物业费的承诺应得到保障,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是合作关系,并且物业公司对前期200余户业主免三年物业费的承诺予以了认可,表明开发商系代表物业公司作出的承诺,物业公司理应受到约束。由此,双方产生争议,争议焦点为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对业主作出免物业费的承诺物业公司是否应执行。

  二是多元共治,群众议事促调解。摸清情况后,物业调解委员会将情况反馈给了法院和住房保障中心。法院为妥善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安排1名法官与社区共同搭建平台,组织23名业主代表、物业公司负责人到社区,与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物业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面对面“聊天”,让业主和物业公司参与议事,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和诉求,打破了法庭上剑拔弩张、强强对抗的紧张局面,为谋求双方利益平衡点提供契机。

  三是法理情导,厘清权责凝共识。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发挥专业优势,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让业主明白只有在物业公司认可开发商承诺的情况下才享有免交物业费的权利,否则业主则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调解员则从行业规范等角度出发,指出物业公司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小区环境。同时,住房保障中心作为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向物业公司说明,业主拒缴物业费源于开发商的承诺,并非恶意拖欠。开发商面向500余户业主作出了同等的免三年物业费的承诺,若物业公司仅对其中一部分予以认可,另一部分予以否认,那么势必会激化矛盾,也不利于物业公司的后续合作,建议物业公司作出适当让步,才能实现共赢。

  四是多番商讨,细化方案破僵局。经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多轮调解,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后,引导双方反复磋商。物业公司考虑到其前期已认可了开发商对小区200余户业主免物业费承诺的先行行为,为避免矛盾升级,表示愿意继续认可开发商对现下300余户业主免交物业费的承诺,同意业主免交物业费,但企业运转也需要资金维系,希望能兼顾企业的现实困难,与业主重新协商具体方案。业主基于物业公司的现实经营困难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现实需要,也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物业公司同意执行开发商对业主免交三年物业费的承诺;2.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在免交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免交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6年,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每年向物业公司交纳50%的物业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金额的50%支付)。

  23名业主代表均按照协议当场交纳尚欠的物业费,其余业主也陆续按照调解协议联系物业公司缴费,物业公司与300余户业主的物业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方面关系业主切身利益,一方面关系物业公司正常经营。本案系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批量物业纠纷,双方矛盾尖锐,若不及时、妥善解决,可能造成矛盾升级。为此,法院依托群众议事机制,与社区一起搭建便民沟通、议事平台,让业主与物业公司参与议事,打破双方对立局面,促进当事人双方互谅互助、达成调解。同时,法院与住房保障中心、物业调解委员会三方联动多元解纷,形成了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新格局。法官通过释法说理,打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心墙”。物业调解委员会则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服务方面的不足。住房保障中心作为主管部门,从企业长远利益及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劝导物业公司自愿作出让步。通过多方联动,法、理、情融合的处理方式,既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物业公司企业负担,实现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双赢局面,为类似物业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王某等31名农民工曾为高某甲承建的农村建房工程提供劳务,饶某等10名村民为该工程运输材料或供应货物,由此形成31件劳务合同纠纷与10件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纠纷,共计41件关联纠纷。工程开工3个月后,高某甲突发疾病去世,相关劳务报酬与货款均未结算。高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子罗某、母亲尹某及4名子女(均系与前妻张某所生)。高某甲生前遗留住房、门市、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由多名继承人分别控制。由于继承人分处多地、互信不足,且对遗产分配与债务承担存在严重分歧,均表示不负责工程管理事宜,对高某甲某债务情况不知情,不愿单独或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虽经社区多次协调,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债务清偿陷入僵局。

  某镇综治中心在接到债权人及社区反映后,统筹启动“镇—村—庭”联动调解机制,整合多层解纷资源,分阶段、多举措推进41件关联纠纷一体化化解:

  一是综治中心牵头,全面摸排情况。某镇综治中心联合平安法治办、司法所及属地居委会,成立调解小组,深入走访41件纠纷涉及的全体民工与供货村民,系统梳理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多数劳务及供货仅以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的情况,调解小组引导当事人尽力补充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为后续调解夯实基础。

  二是多方协同劝解,搭建沟通平台。由于继承人间矛盾较深、沟通不畅,综治中心依托社区“熟人网络”,联合法庭、司法所,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逐一向外地继承人开展释法析理与情绪疏导。调解过程中发现,继承人之间不仅对债务真实性存疑,更对遗产分配存在严重分歧。经过多次耐心沟通,部分继承人态度逐渐松动,同意进一步调解。

  三是集中对账固证,打破调解僵局。在综治中心协调下,法庭、司法所、社区与罗某、高某乙等继承人进行面对面调解。高某乙提交了高某甲某生前记录的记工本与记账本,调解小组当场组织债权人与6名继承人对所涉款项进行集中对账,对无争议部分予以确认并复印存档,为后续清偿创造条件。

  四是示范调解引导,促成整体和解。针对农民工群体对维权流程不熟悉,对清偿结果存有担忧,以及继承人对债务真实性存疑、对偿还责任存在顾虑等现实困境,法院选取其中1件劳务合同纠纷和1件运输合同纠纷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处理,并在审理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余39件纠纷的当事人参照示范案例确立的调解标准和方案,在综治中心与法庭联合协调下,逐步就劳务工资、材料款支付方案形成共识,实现以点带面、批量化解的辐射效果。

  五是家事纠纷一并化解,实现案结事了。借助所有继承人均到场的契机,综治中心联合社区、法庭干警,同步介入遗产继承纠纷调解,从家庭伦理、亲情维系角度出发,引导继承人达成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并就债务清偿顺序与责任范围予以明确,从源头上消除了因遗产分配可能引发的家庭内部诉讼,修复了家庭成员间的信任基础。

  经调解,6名继承人于继承高某甲遗产范围内共同分别向王某、饶某等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4795.6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此外,罗某、高某乙等6名继承人自愿达成遗产分割协议,41件债务清偿纠纷与家事纠纷全部成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第1156条、第1159条、第116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第6条

  本案系乡镇综治中心整合多方解纷资源,创新运用示范诉讼“一揽子”化解41件关联纠纷的典型案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多因证据缺失、继承人分散且互信不足、遗产控制与债务清偿责任分离等情形与家事纠纷交织叠加,极易衍生连环诉讼,导致清偿陷入僵局。本案中,法院依托乡镇综治中心平台优势整合镇政府、司法所、社区、调解组织等基层解纷资源,创新采用示范诉讼模式,通过精心审理个别典型案件确立解纷标准,构建“摸排—沟通—固证—示范—终调”的递进式调解处置体系,依托“熟人调解”弥合家庭成员间的信任裂痕,贯彻“前瞻性调解”理念,在集中化解债务纠纷的同时,同步介入并成功调解可预见的继承纠纷,最终促成41件债务清偿纠纷与继承纠纷的一体化解决,真正实现了“一案双调、彻底解纷”,为继承类案件中债务清偿与家事交织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行之有效、可复参鉴的实践路径。

  某建设公司系大型建筑企业,承建了某国家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后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灌浆、混凝土、钢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向某矿业公司采购石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矿业公司供应的石料金额累计2407245.9元。因建设公司、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石料款项,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劳务公司支付240724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涉及重点工程项目,为保障工程项目正常推进,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及政府水利部门一并成立调解小组,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共同走访,把准问题症结。为更好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小组到各方当事人处进行走访。矿业公司要求建设公司、劳务公司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建设公司、劳务公司则认为买卖合同约定收到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才支付货款,而当前尚不满足工程款的支付要求,同时由于案涉工程临时支出增加,建设公司、劳务公司现在面临支付能力不足的困境。调解小组明确本次纠纷的争议焦点:货款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如已成就,应当如何支付。

  二是依法析理,有效兼顾各方利益。在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向双方释明,案涉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条款为“背对背”条款,其实质是将大型企业的自身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水利部门工作人员讲明建设公司、劳务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资金困境,希望矿业公司给予对方合理的支付期限。商会调解员则从维护企业商誉的角度,一方面引导建设公司与劳务公司正视付款义务,另一方面结合当前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节点等情况提出分期履行的方案。经过反复磋商,矿业公司同意建设公司、劳务公司分两期履行付款义务。

  三是在线督促履行,彻底化解纠纷。为保证建设公司、劳务公司及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小组邀请矿业公司、建设公司、劳务公司组建履约监督微信群。水利部门主动对接项目发包方,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支付节点情况。在项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调解小组全程监督建设公司、劳务公司按照约定向矿业公司支付欠款。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在三个月内向某矿业公司支付75%的货款,剩余货款在接下来一个月内结清。现货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本案系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因拖欠货款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机制,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法院+行政+商会”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在商事纠纷化解过程中充分兼顾双方企业利益,商会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企业优势,提升双方调解意愿,法院提供专业法律支撑,行政机关从核实支付能力、监督协议履行等方面予以协助,最终实现“1+1+13”的效果。此次纠纷的处理,既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正常推进,又有效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对保障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黄某与吴某甲在婚后生育吴某乙,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吴某乙由黄某抚养,吴某甲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房屋归黄某所有。后黄某因失业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抚养吴某乙。同时,吴某甲离婚后外出务工,探望次数逐渐减少,导致吴某乙情感需求缺失,逐渐出现自卑、敏感、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黄某多次与吴某甲沟通未果,遂来到法院寻求解决。

  法院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次纠纷既涉及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保障,也关系到未成年人情感需求,为妥善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妇联和学校组成调解小组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充分沟通,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小组组织双方“背对背”沟通后,了解到:黄某因失业后经济困难无力单独抚养吴某乙,且吴某乙因吴某甲探望次数变少缺乏父爱,心理上逐渐出现问题,希望吴某甲能够定期探望吴某乙。吴某甲则认为离婚时,已在财产分割上作了较大让步,离婚协议也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故其不应再承担黄某失业的后果;并表示因需重新购置房屋,平时工作繁忙且路途遥远,经济压力较大,难以经常探望吴某乙。调解小组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为:1.吴某甲是否需要支付吴某乙抚养费;2.吴某乙的情感需求如何满足。

  二是双向引导,缓解对立状态。妇联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亲和优势,一面对黄某在抚养吴某乙时的焦虑与无助,给予充分理解与共情,一面引导其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思考问题。学校老师则通过讲述身边案例对吴某甲进行引导,阐明父母做好日常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形成健全人格、保持健康心理的重要性,让吴某甲充分理解黄某的顾虑,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三是综合施策,促成双方和解。针对抚养费问题,指导法官明确指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促成吴某甲对抚养费从“给不给”向“给多少”转化。在“给多少”上,指导法官引导双方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求及吴某甲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针对吴某乙情感需求的问题,指导法官指出,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也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内容,纠正吴某甲给付抚养费就是尽到抚养责任的错误观念。妇联工作人员与学校老师结合吴某甲实际情况,从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提出“定期线上探望沟通与弹性线下探望”的建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某甲每月25日前支付700元抚养费直至吴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吴某甲每周视频探望吴某乙一次并向学校了解其在校学习情况,每季度回家探望吴某乙一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提前商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6条第1款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离异家庭中因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不仅关系抚养费支付,也关系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院主动邀请妇联和学校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参与解纷工作。法院发挥积极发挥指导调解职能,讲清楚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有权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基础,以及父母监护职责的法律内涵;妇联发挥在家庭关系方面的亲和优势,通过情感交流等方式开展心理疏导,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学校则发挥教育职能,通过案例讲解做好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日常情感需求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最终,一揽子解决了未成年人抚养费与情感需求问题,有效修复了亲子关系。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提供更优解纷路径。

  村民谢某在某景区从事马匹租赁经营项目,村民崔某在该景区销售水果。2025年8月16日傍晚,崔某为了省事,未将承载水果的车辆开进其居住的院庭内,而是直接停放在路边,仅用塑料布对水果进行简单遮盖。8月17日早上6点左右,谢某饲养的马匹路过该车辆时,将崔某车内的水果损坏,被崔某发现并拍照,崔某要求谢某赔偿损失3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派出所协调无果后,为防止矛盾纠纷升级,遂将纠纷情况报送至综治中心。

  综治中心收到纠纷预警后,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调解员调处,并邀请法院指派资深民事法官指导调解。为推动纠纷实质化解,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决定到事发地现场勘察并就地调处。

  一是消除对立情绪,找准争议焦点。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从邻里情谊角度出发,通过拉家常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为后续调解奠定客观基础。待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后,调解员让双方陈述各自的诉求。崔某指出车内水果被谢某马匹损坏,应由谢某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谢某辩称景区马匹较多,崔某的水果必定不全由谢某的马匹损害,同时崔某自身存在过失,其车辆应当开进院庭内以规避损失,故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指导法官结合案件材料和双方诉求,指出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谢某是否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及确定水果损坏数量和损失赔偿金额。

  二是实地勘验查证,固定财损证据。为合理确定崔某经济损失,调解员和指导法官仔细勘察事故发生地,发现该地系监控盲区,不能准确还原事件发生场景。指导法官及时调整调查思路,当即调取派出所出警人员执法记录仪影像,并结合崔某抓拍照片,可以确定崔某的水果受损与谢某未对饲养马匹尽到合理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谢某也不能举证证明该车内水果损害系其他动物损害引发。随后,调解员及指导法官现场清点水果损坏数量,进一步固定水果损失证据。同时,调解员走访景区水果摊点,查清受损水果的市场价格,明确赔偿标准。

  三是引导合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指导法官结合专业知识,从法理角度向谢某释明《民法典》第1245条、1184条等条文内容和法律精神,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法官耐心释明后,谢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且只能以市场价进行赔偿。同时,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从情理角度引导崔某珍惜相依相助、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按照市场价格提出合理赔偿金额,客观理性维权,严防“漫天要价”。最终,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共同劝说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系饲养动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关邻里和谐和乡风文明,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更易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派出所协调无果后,综治中心牵头统筹,指派驻综治中心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法院指派法官指导调解。调解过程中,围绕双方核心诉求,快速锁定争议焦点。为准确认定损失,调解员和指导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定损核价”,结合水果损坏数量和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客观合理的赔偿金额,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修复邻里关系。案件调解成功后,综治中心和人民法院在景区联合开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题宣讲,明晰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从而减少同类纠纷再次发生,助力构建和谐融洽的乡村生活环境。

  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系张某表亲。陈某居住地与张某、杨某二人居住地相距较远,横跨两省。因需要,张某、杨某二人于2021年、2023年两次向陈某借款合计23万余元。双方约定借款到账1年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张某、杨某二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还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杨某二人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万余元。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分处两省,往来不便,为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维系当事人间的亲情关系,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各方同意,依托在线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张某夫妻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并指派法官全程指导,协同利用跨域司法协作机制与数字信息化手段推进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一、科学引导辨法析理,夯实非诉解纷基础。收到起诉材料后,法官与调解团队全面研判案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明确,且双方为表亲关系,具备良好调解基础。调解团队首先通过电话与各方沟通,释明了先行调解“省时、省力、不伤感情”的优势,双方均同意先行调解。了解到陈某因张某夫妻逾期未还借款而情绪激动,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本息;张某夫妻则因经济困难,希望减免利息并分期偿还。为缓和双方对立情绪,调解团队一方面结合《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向陈某说明双方约定利率超出民间借贷法定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能获得支持;同时向张某夫妻释明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性,从而拉近双方的心理预期。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为后续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信任基础。

  二、跨域协作联动调解,凝聚两地解纷合力。针对当事人分别居住于川渝两地,当面沟通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法院启动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联合张某夫妻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陈某所在村驻村书记,组建“跨域调解团队”。团队分工协作,制定“同步介入—分别调解—双向沟通—达成协议”四步调解方案:张某夫妻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亲属情谊、诚信原则入手,劝导张某夫妻主动履行;陈某所在村驻村书记则借助本地优势,当面向陈某说明张某家庭实际困难,引导其考虑分期履行的现实可行性。通过两地协同、情理法交融的耐心沟通劝解,双方逐渐缩小分歧,陈某同意适当降低还款总金额及延缓还款期限,张某夫妻也承诺积极筹措资金按期还款。

  三、线上赋能全程网办,实现云端实质解纷。为便利当事人签署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运用在线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在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团队协助当事人在线确认分期还款协议后,即时生成调解协议书,并通过在线方式电子送达双方当事人,实现从“线上委派—异地调解—协议生成—文书送达”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该模式以“数据跑路”代替“群众出门”,有效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实现纠纷在云端高效、实质化解。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杨某归还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7万余元,分3期在1年内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2次修正)第25条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跨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处两省,因借款逾期未还而引发争议。此类案件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因当事人地域分隔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沟通效率低下,还可能因空间距离削弱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影响矛盾化解效果。本案依托跨域司法协作机制,联合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书记等基层自治组织和人员组成跨域调解团队,结合情理法分头开展沟通,弥合双方分歧;同时,借助在线平台与数字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全流程线上调解,切实降低群众解纷成本。本案探索形成的“法院引导—多方跨域协作—线上全流程办理”多元解纷路径,为处理类似跨域民事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实践样本。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